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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SEV,115,鳳補,494,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驊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凱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3,178元【本金3,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3,1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023,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伃倩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000,000元 115年5月8日 115年6月23日 6 23,178元 小計 23,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