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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EV,115,雄補,1713,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徐仲志
- 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李香諄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徐仲志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告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萬3,863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244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8萬744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0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115年2月9日 115年4月28日 (79/365) 6% 4萬5,452.05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5年3月2日 115年4月28日 (58/365) 6% 1萬4,301.37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5年3月9日 115年4月28日 (51/365) 6% 8,383.56元 4 利息 300萬元 115年3月23日 115年4月28日 (37/365) 6% 1萬8,246.58元 5 利息 200萬元 115年3月30日 115年4月28日 (30/365) 6% 9,863.01元 6 利息 600萬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8日 (28/365) 6% 2萬7,616.44元 小計 12萬3,863.01元 合計 1,712萬3,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