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廖碧麗
黃旭志
被 告 程永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5年度原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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