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兼 代表人 邱順鐘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114年度自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法 官 劉彥宏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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