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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勞小補,17,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4 18: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葉名宸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7號原 告 葉名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祥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2/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