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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補,77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蕭德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予宸即紀雨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朱烈稽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8%A3%9C%2C77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