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陳依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劉義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義霖因被告陳依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亦拘提未獲等情,有114年度易字第1518號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新竹地檢署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影本3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5年執字第2341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法院在監在押記錄、法院前案紀錄表各2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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