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表所示之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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