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方啟泰
被 告 陳正賢三益壁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高寶月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235號(即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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