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SLDV115,聲,64裁判日 2026-0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聲,64,20260331,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紀培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
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