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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證據

SLDV115,聲,64裁判日 2026-0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聲,64,20260331,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紀培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 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