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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1958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固然定有明文,然若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則無重複聲請拋棄繼承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A01對被繼承人A02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其業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456號准予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拋棄繼承,顯係就相同事項重複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2C1958%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