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439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399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A05(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5年5月2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屏東縣○○鄉○○街0號之5,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2C439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