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72號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家暫字第161號暫時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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