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補,49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96號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8%A3%9C%2C496%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