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對 人 潘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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