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對 人 張惠津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本件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忠勝
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 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 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 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 輔導、治療。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 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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