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護,633 裁判日 2026-05-25 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5年度家護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張瑋淯

相 對 人 張惠津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本件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忠勝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
    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
    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
    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
    輔導、治療。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
    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
    性影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8%AD%B7%2C633%2C202605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