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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交附民,134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黃國選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被 告 蕭國賢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連珮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5%2C%E4%BA%A4%E9%99%84%E6%B0%91%2C134%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