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TNHM

115,附民,509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損害賠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謝昌翰  被 告 王育蓁(原名王俞珺)

以上當事人間11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就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法 官 郭玫利書記官 張巊之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謝昌翰被 告 王育蓁和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5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2千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款項均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如附件)。

二、原告對於本案其餘請求拋棄,但不拋棄對於其他共犯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原 告 謝昌翰被 告 王育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書記官 張巊之法 官 郭玫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張巊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2C115%2C%E9%99%84%E6%B0%91%2C509%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