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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彰簡,43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江龍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黃碧華 李慈莉 李慈蘋 李慈潔 李江浩 李江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林伯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洪賴粉 洪新富 洪淑娟 林美慧(即洪江川之承受訴訟人)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之0洪嘉彣(即洪江川之承受訴訟人)

洪莉庭(即洪江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黃碧雲」、「李慈利」、「洪邱山」、「李慈頻」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黃碧華」、「李慈莉」、「洪秋山」、「李慈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記載應更正為1,016,66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第239條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前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頁數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2頁第12行、第11頁第21、24、25、30行、第31行、第12頁第10、15、19行、第13頁第24行、第14頁第18、21行、第15頁第3、11行 …原告黃碧雲… …原告黃碧華… 2 第3頁第3、5、15、17、27、31行、第4頁第6行、第5頁第27行。 …原告李慈利… …原告李慈莉… 3 第3頁第10行 …更正洪邱山… …更正洪秋山… 4 第4頁第7行、第5頁第28行 元、李慈蘋、李慈潔、李江浩、李江瀚各1,01,667元… 元、李慈蘋、李慈潔、李江浩、李江瀚各1,016,667元… 5 第14頁第18、第24行 …原告李慈頻… …原告李慈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EV%2C113%2C%E5%BD%B0%E7%B0%A1%2C439%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