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M,115,易,533,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6: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潘煜騏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煜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煜騏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