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M,115,簡,1641,202607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6: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黃文堂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黃文堂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洗錢財物新臺幣2萬71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餘更正如下:㈠關於被告黃文堂所交付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更正為「00000000000」。㈡關於提領情形更正為「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款項及附表編號3、4所示全部款項旋遭提領」。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各侵害4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一罪。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㈠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71元,於同日遭本案詐欺正犯陸續提領10萬元,嗣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時止,帳戶內之餘額2萬71元屬本案所查獲之洗錢標的,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㈡附件附表編號3、4所示全部款項及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遭提領之10萬元款項固屬洗錢財物,惟業經提領一空,如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㈢被告所交付之本案提款卡2張,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835號 被 告 黃文堂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堂雖預見將金融帳戶交由陌生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詐騙集團成員提領現金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前之某時,以不詳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洪子翔、施啟章、謝佩軒、廖楚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文堂固坦承有申辦上開三信銀行帳戶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於去(114)年還有看到上開三信銀行帳戶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的提款卡,直到三信銀行通知我,我才知道帳戶被盜用,我有把密碼寫在紙上,跟提款卡放在一起,密碼跟提款卡一起遺失云云。經查:㈠告訴人洪子翔、施啟章、謝佩軒、廖楚熒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被告所申辦之附表所示帳戶內,且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乙節,業據告訴人洪子翔、施啟章、謝佩軒、廖楚熒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相關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上開三信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附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㈡提款卡為利用各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領取款項之重要憑證,其設定密碼之目的,係避免若因遺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離本人持有時,取得該提款卡之人,即無法使用提款卡 ,以避免持卡人遭受金錢損失或帳戶遭他人使用;而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若經遺失,僅需帳戶所有人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拾獲者即無法使用該提款卡提領、轉匯款項。故由詐欺集團之角度而言,為確保能順利取得詐騙所得之贓款,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帳戶當為渠等所能控制、使用之帳戶,方能確保所詐得之款項,不至因帳戶所有人掛失後停用而無法提領,或掛失後補發提款卡加以提領、轉匯一空,而蒙受無法取得犯罪所得之風險,是詐欺集團殊無冒險使用他人遺失之金融帳戶之必要。㈢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為防止他人取得帳戶盜領存款,理應會妥善保管提款卡,且應避免將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共放一處,以防止不慎遺失時,自己帳戶內之存款因而遭人盜領。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年滿49歲,大專肄業,務農,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於114年9月3日15時55分,仍使用上開三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將該帳戶提領至餘額僅餘「103」元,而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於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前,存款餘額亦僅「84」元,況本件被害人等於遭詐騙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均旋遭某詐騙集團成員持金融卡提領一空等情,有上開三信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提款機提領影像擷取照片等在卷足憑,可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業已成年,具備相當之智識程度,亦非全無社會經驗之人,當知悉持有提款卡加上密碼時,即可用以受款、提款,況該帳戶內所剩之款項已無法使用提款卡提領,殊難想像被告有將密碼紙及提款卡共放一處之必要,是被告所辯上揭情詞,無可採信。㈣另外,一般人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設帳戶,原則上並無特殊限制及困難,故需用帳戶者原得以自己之名義申請,並無向他人收集帳戶之必要。又現今以人頭帳戶詐騙被害人匯款之行為甚為猖獗,此迭經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尚多次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勿交付予他人以免淪為不法犯罪之幫助工具,是依一般人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極易認知收受帳戶者悖於常情未使用自己之帳戶,而使用他人帳戶,顯為遂行存提款紀錄不易循線追查之目的,自可產生該收受帳戶者係用於不法犯罪之合理懷疑,且近年詐騙犯案猖獗,利用帳戶掩飾、隱匿詐財贓款之事,亦時有所聞,益徵被告應知悉不得將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予不熟識或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竟仍將上揭郵局帳戶之金融資料交付予不詳之人使用,顯係就該人縱用以詐欺取財,並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予以容任,堪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同一犯意,交付帳戶之單一犯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論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檢 察 官 蘇 恒 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騙經過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洪子翔 (提告) 假網路購物詐騙 114年9月13日 14時3分 4萬9,985元 三信銀行帳戶 2 施啟章 (提告) 假網路購物詐騙 114年9月13日 14時4分 4萬9,984元 三信銀行帳戶 114年9月13日 14時6分 2萬0,102元 3 謝佩軒 (提告) 假網路購物詐騙 114年9月13日 14時10分 4萬9,967元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114年9月13日 14時12分 3萬6,037元 4 廖楚熒 (提告) 假網路購物詐騙 114年9月13日 14時18分 1萬4,123元 臺灣中小企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