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賴信宏被 告 劉盈麟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嘉簡字第841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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