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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違約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V,115,補,438,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楊睿淵
- 被告黃惟新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楊睿淵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黃宏仁律師被 告 黃惟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