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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V,115,補,443,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歐祐承
- 被告劉燕如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歐祐承
被 告 劉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17,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