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謝森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8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5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1 87,438元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0%計算。 2 11,997元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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