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440,202604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曾國晏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林凱哲 債 務 人 曾國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07,1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184,080元 自115年3月2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62% 2 3,641,082元 自115年1月8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62% 3 326,042元 自115年4月11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62% 4 4,955,906元 自115年3月24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3.35%
違約金: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184,080元 自115年4月3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41,082元 自115年2月9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26,042元 自115年5月12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4,955,906元 自115年4月25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