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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473 裁判日 2026-05-18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8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育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5年4月22日止累計60,853元正未給付,其中58,086元為消費款;1,867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927元 自115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 002 42,159元 自115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473%2C202605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