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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474 裁判日 2026-04-30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144元,及其中143,400元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玉婷於112年9月1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23日止,帳款尚餘145,144元及其中本金143,4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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