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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488 裁判日 2026-05-06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子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子涵於民國113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3,732元 自115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488%2C2026050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