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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734,2026072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古光輝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4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古光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597元,及其中6,722元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