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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斗小,204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被 告 蕭智鴻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小調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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