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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斗小,213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被 告 許至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DEV%2C115%2C%E6%96%97%E5%B0%8F%2C213%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