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蘇峻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1元,及其中新臺幣5010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23元,及其中新臺幣7399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DEV%2C115%2C%E6%96%97%E5%B0%8F%2C216%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