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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