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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家繼訴,13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瑞麒 劉俊廷 被 告 劉雅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攜同起訴狀所附「台新銀行匯款單」之收款人為喪葬業者之證據資料到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冠霖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AE%B6%E7%B9%BC%E8%A8%B4%2C13%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