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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3596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加重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596號 上 訴 人 曾志揚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04號、114年度偵字第3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曾志揚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4日出具「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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