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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補,68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文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麗雲即大喬汽車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孫嘉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V%2C115%2C%E8%A3%9C%2C681%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