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馨妮 被 告 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0元,及其中新臺幣16,4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馨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EV%2C115%2C%E8%8A%B1%E5%B0%8F%2C164%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