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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金簡上,9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雅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不服本院113年11月29日113度金簡字第42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張淑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辯論終結。因認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詹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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