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000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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