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M,115,聲保,121,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王偉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偉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7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