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黃文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劉桉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8%A8%B4%2C1467%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