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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金訴,480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ANH KHOA(中文名:陳文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DANH KHOA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TRAN DANH KHO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5年5月4日起羈押3月。㈡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改口坦承本案犯行,核與卷內證據相符,可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並自承未與我國人民結婚,亦未在我國購置不動產,與我國之聯繫因素甚低,可輕易以離境方式逃避審判或後續執行,逃亡成本均較我國一般人民為低,有事實足認被告如經釋放,有逃亡之可能,且其與我國間聯繫因素自115年5月4日羈押以來應未改變,可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現仍尚存。考量被告所涉犯罪情節、本案目前訴訟進度,並權衡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現仍難以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上開羈押原因發生之風險,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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