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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原附民,95 裁判日 2026-07-24 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5號原 告 饒林宇君被 告 陳柏鈞

上列被告陳柏鈞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70號),經原告饒林宇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依融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俞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4%2C%E5%8E%9F%E9%99%84%E6%B0%91%2C95%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