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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簡上,56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呂振瑋 指定送達處所:住花蓮縣○○市○○街

被上訴人 劉忻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115年9月14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洪瑞鴻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4%2C%E7%B0%A1%E4%B8%8A%2C56%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