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 劉忻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115年9月14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洪瑞鴻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4%2C%E7%B0%A1%E4%B8%8A%2C56%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