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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司促,1264 裁判日 2026-03-31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蜜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70元 楊蜜迦  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0,588元 楊蜜迦  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V%2C115%2C%E5%8F%B8%E4%BF%83%2C1264%2C202603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