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V,115,司拍,29,202606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公司/法人
- 相對人鄭美娟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陳怡睿
相 對 人 鄭美娟
關 係 人 賴永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美娟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4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9年9月18日邀關係人賴永鐘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0元,按月攤還本息,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29年9月18日止。詎相對人於114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告均置之不理,尚未到期部分依貸款契約第12條規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查對,相對人尚欠負聲請人本金21,189,08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27日函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於同年6月3日具狀陳報略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相對人仍有持續繳款之事實,非惡意拒絕清償或逃避債務;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違約不履行按月攤還本息義務,認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有疑義;相對人無逃避債務之意,雖有部分款項尚未繳納,但仍願與聲請人協商,並提出近期繳款收據及匯款影本等以實其說。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陳屬實,能否得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所得審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心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17.00 1分之1 鄭美娟(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001 00000-000 七星街33號一樓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住宅類、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80.57 80.57 1分之1 鄭美娟(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28.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59 002 00000-000 七星街33號二樓 民心段0000-0000地號 住宅類、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20.90 二層129.76 三層129.76 屋頂突出物 20.90 301.32. 陽台 29.55 1分之1 鄭美娟(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28.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4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