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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家救,14 裁判日 2026-05-26 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朱晏佑

代 理 人 張雅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朱俊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115年度家非調字第47號),聲請人主張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就訴訟救助一節已為相當之釋明。復就本案為形式上之審認,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均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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