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鳳慈
郭桂玲
謝鵬森
謝明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被 告 郭懌昕 郭守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建物登記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建物登記建號 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區○○段○小段 00000-000建號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郭懌昕 二分之一 ○○區○○段○小段 00000-000建號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 郭守駿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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