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386號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紹寧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A9%9A%2C386%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