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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金上訴,368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祐誠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祐誠(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是否另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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